「中文翻譯僅為參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本協會為於德國立案之組織,僅有登記之德文章程具有法律效力。」
§1 名稱、所在地、年度財政
- 協會的名稱為,德文:“Europäisch-Taiwanische Gesellschaft für Wissenschaft und Technologie”,中文:“歐洲台灣科技人協會”,以及英文:“European-Taiwanese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本協會為一個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協會,其註冊地在德國柏林 (Berlin)。
- 如有必要並經批准,可以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會。
- 本協會應在當地法院登記,然後加上後綴“e.V.”。
- 協會之業務年度為日曆年。
§2 宗旨
- 本協會追求德國稅法”稅收優惠之目的”一節所指之慈善目的。
- 協會的宗旨為
- 促進科學和研究
- 促進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特別是歐洲與台灣之間的交流。
- 促進跨部門專業知識的會員在科技方面交流與合作。
- 促進台灣和歐洲合作下之全民教育和職業培訓,並包括對學生的支持以及援助。
- 促進會員間跨領域之溝通,推動國際間科技交流與合作,並幫助科學與技術專業人才融入當地,促進歐洲社會的永續發展,提升台灣國際能見度。
- 本協會獨立於特定的政治或宗教信仰。
- 章程的宗旨主要通過組織研討會以及組織項目、互訪和展覽來實現。
- 協會也可以透過輔助人員(Hilfspersonen, § 57 Abs. 1 Satz 2 AO),與一個或多個非營利組織計畫性地合作,以實現目標。
§3 非營利性地位
- 本協會應無私地行事;不應主要追求自己的經濟目的。
- 協會的資金只能用於《章程》規定的用途。會員不得從協會的資金中獲得任何利益。
- 任何人都不得以與協會宗旨相背離的費用或不相稱的高額報酬而得到優待。
§ 4 會員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成為協會的會員。
- 入會申請應向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審核通過。理事會對入會申請自行作出決定,無需告知申請人理由。
- 會員資格始於入會申請的批准和會費的繳納。
- 會員資格結束
- 自然人因其死亡或喪失法律行為能力。
- 法人因喪失法律行為能力。
- 退會。
- 除名。
- 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交文本形式的聲明,退會聲明應在每年會計年度(12月31日)三個月前提出。
- 如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可立即將會員自協會除名,如果該正當理由使協會或其成員繼續保持其會員資格顯得不合理。 特別是如果該會員在兩次催款后仍拖欠會費,或在規定的期限內有嚴重違反協會利益的行為。 在除名前,應給予該會員陳述意見的機會。 會員可以在收到排除通知后的一個月內對開除提出異議。 反對應以書面形式或文本形式通過電子郵件向理事會提出。 在這種情況下,應在下一次協會會員大會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最終決定是否將其排除名。 在大會作出最後決定之前,應暫停會員資格。
- 無論何種原因,一旦終止會員資格,由會員關係引起的所有索賠都將失效。 已經支付的會員費不應退還。
- 理事會可以提議任何對協會有傑出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作為榮譽會員,經會員大會同意後生效。 名譽會員可免除繳納會費的義務,但無權在會員大會上投票。
§ 5 會員的職責及交流
- 通過申請成為會員,會員認可本協會的章程和其他條例的內容。 會員有義務支援協會的目標和利益。
- 會員應向協會繳納會費。 會員大會應決定細節–特別是費用的數額和到期日期。 會員大會也有權為此目的發佈會費條例。
- 會員有義務向理事會提供一個通訊用的實體郵件地址和電子郵件位址,並在其姓名和/或地址發生任何變化時立即通知理事會。
- 除非本章程另有明確規定,理事會和協會成員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的文本形式和書面形式提交所有的聲明和其他通信。 會員通過電子郵件向協會和/或理事會提出的聲明和通信,應發送到理事會或協會網站上的電子郵件位址。
- 協會的聲明和通信可以用英語、德語或中文(在通信的情況下,使用臺灣的繁體中文字)進行。
§ 6 組織
協會的組織為:
- 會員大會。
- 理事會。
- 監事會。
§ 7 會員大會的召開和任務
- 會員大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地點、日期和議程由理事會決定。
- 如果協會的利益需要,或者至少有20%的會員以文字形式提案召開會員大會,並向理事會說明合理的議程,也應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並有義務將提案的內容排入會員大會的議程。
- 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召開,通知期為兩周。 該期限從邀請函發出的當天開始。
- 會員可以在會員大會召開之日的最遲一周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向理事會提出在議程中增加其他事項的要求。 因此而對議程的任何改動最遲必須在會員大會開始時宣佈。 關於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修改章程或解散協會的動議,如果未按照上開在邀請函中宣佈,應排除在議程外,只能在下一屆會員大會上處理。
- 會員大會的任務主要是:
-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以及解除他們的職務。
- 對《章程》的修正或修訂。
- 通過關於會員費的決議。
- 通過關於協會成員被除名之申訴的決議。
- 通過關於解散協會的決議。
- 任命榮譽會員。
- 法律或法規中其他地方賦予會員大會的所有其他職責。
- 理事會有權酌情允許成員以電子方式出席會員大會,或完全以電子方式舉行會員大會。 在有書面請求的情況下,理事會有義務在會議前以書面形式或在會議前或會議期間以電子方式讓成員在不出席大會的情況下進行投票。 上開之書面請求應在大會召開前一周送達理事會。
- 會員大會可以以電子方式舉行線上會議,會員只有在提供身份證明和密碼的情況下才可以進入。 密碼及會員大會之線上連結應與邀請函一起宣佈。 會員有義務不向第三方透露他們的身份資料和密碼,並對其進行嚴格保密。
§8 會員大會和决議的程序
- 本協會所有會員均有權出席大會。 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客人可以有權出席。
- 會員大會由協會之理事長擔任主席,如果理事長無法出席,則由副理事長擔任,或者由財務長擔任。 如果財務長也沒有出席,會員大會應從其出席之會員中選出一名主席。 在會員大會開始時,應選舉一名記錄,並由主席宣佈對議程的任何改動(第7條第4款)。
- 除第5款外,任何正式召開的會員大會,不論出席的會員數目,都符合法定人數。 每位出席的會員都有一個投票權。 投票權無法轉讓,也不能通過代理行使。
- 除非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的決議應以簡單多數票通過。 棄權和無效票應被視為未投票。
- 協會章程的修改和協會的解散只能在為此目的召開的會員大會上決定。 章程的修訂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數票。 解散的動議必須得到協會全體會員至少10%的支援並提交給理事會。 從提交動議到召開會員大會之間必須至少有一個月的時間。 解散需要協會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成員投出三分之二的多數票。
- 會員大會的表決–除選舉外–應以出席會議之會員舉手方式進行。
- 選舉應以無記名書面投票方式進行,除非大會決定以舉手方式投票。
- 會員大會的決議和選舉結果應記錄在會議記錄中,並由主席和記錄簽字。 會議記錄應予保存。
§9 理事會
- 理事會的組成有
- 理事長
- 副理事長
- 財務長
- 秘書長
- 最多三名其他理事,會員大會得另外選舉兩名候補理事。
- 理事會之兩名理事有權共同代表本協會。 通過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成員可以解除《德國民法》第181條的限制。
- 只有協會的會員才能被選為理事。 會員資格終止后,其理事的職務即解除,並立即生效。
- 理事會負責處理業務,並在所有司法和非司法事務中代表協會。
- 理事長應召集並主持理事會議,每年至少一次。 理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半數理事出席。
- 理事會應特別承擔以下職責。
- 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確定議程。
-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會計,編製預算和年度報告。
- 通過關於接納和排除會員的決議。
-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 得連選連任。 理事會從其理事中互選出一名理事長和一名副理事長。 財務長和秘書長應由理事長從理事中推薦,並由理事會同意之後擔任。 理事會之成員在其任期屆滿後應續任至繼任者被選出為止。
- 理事不得收取任何報酬, 理事在協會運作時所衍生的合理費用得以報銷。
- 理事只對其於協會故意或嚴重疏忽的行為負責。 協會不干預第三方因理事在協會的職務而委託該理事的任務,除非該理事有故意或嚴重疏忽的行為。
§10 理事會議和決議
- 理事會議的邀請應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出,通知期至少為一周。 在所有理事的同意下,得以縮短,並於在出席理事會議時作出。 理事會成員得以通過電話或電子形式(如線上會議)參加理事會議。
- 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理事會議的決議應以簡單多數決。 如果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或財務長,應具有決定性投票權。
- 在理事會議之外,如果沒有任何理事反對通過書面決議,理事會的決議可以以書面形式或通過電子郵件通過。
- 理事會議的所有決議(包括書面形式或電子郵件之決議)應記錄在會議記錄中並存檔。
§11 監事會
- 監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為監事,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可額外選舉一名監事會的候補監事。 監事不得為理事。
-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最多兩名其他監事組成。 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出。
- 只有協會的會員才能被選為監事。 會員資格終止后,其監事的職務即解除,並立即生效。
- 監事會應審計帳目和年度財務報表,在會員大會上報告審計結果,並就理事會的決議提出建議。
§12 協會解散和及其資產
如果協會解散或停止其稅收優惠目的,協會的資產將被轉移到公法規定的法律實體或另一個稅收優惠的公司,以促進科學和研究。